中国海洋发展基金会理事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海洋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理事会的行为,保证理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国海洋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保障基金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理事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理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理事有权查阅理事会记录和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提出质询并要求说明;

(三)理事有权调阅基金会档案、文件或约见基金会工作人员了解情况,查询或调查基金会的专项工作;

(四)理事有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权。

第四条 理事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理事应当遵守《中国海洋发展基金会章程》,遵从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基金会及其理事会的利益,不得利用在基金会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不得从事损害基金会利益的活动;

(二)理事负有按规定不泄露基金会秘密的义务,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代表理事会和基金会发言;

(三)积极参加理事会议并参与理事会的其他各项活动;每年至少参与2次基金会组织的资助项目考察、监督和检查验收活动,增进对基金会工作的了解。

(四)理事应仔细审读基金会的财务报告,谨慎决策资金控制和运作,积极为基金会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理事应掌握基金会的竞争优势、劣势和需求,有义务拓展资源网络,动员社会力量,为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六)理事应当支持秘书处工作,建设良性互动关系,正常情况下不干预秘书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七)推荐理事和监事;

(八)承担力所能及的理事会下属各专业小组的工作。

第五条 理事长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遵守《中国海洋发展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务;

(三)组织研究基金会经营目标、方针和发展战略;

(四)按照决策权限和程序,做到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

(五)自觉接受理事、监事的监督;

(六)履行《中国海洋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7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第九条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第十条 理事会成员提出的议案,应提交理事会会议议定。

 第十一条 向理事会递交议案草案时,应一并提交该议案草案的说明文件、可行性分析报告、论证依据等材料。

 第十二条 理事会议案材料一般应在理事会会议召开前7天或临时理事会会议召开前3天,以书面方式递交。

 第十三条 秘书处会对理事会议案草案收集整理后,由理事长决定是否作为理事会正式议案。

 第十四条 理事会所决定的事项经理事会会议通过后,应形成理事会决议,并以文件下发执行。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决议执行,由秘书长或各基金项目小组负责人组织实施,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理事会工作经费从基金会行政办公支出中列支。

 第十七条 理事会、理事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办公费、调研费、差旅费,经理事长或授权秘书长签字后,在理事会经费中开支。

 第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海洋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规则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中国海洋发展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