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完善中国海洋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国海洋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会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三条 监事会是依照基金会章程设立的监督机构,保障捐资人利益、基金会利益和员工利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基金会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二)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三)对基金会理事及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基金会章程或者有关决议的理事和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基金会理事和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基金会的利益时,要求理事和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发现基金会运行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第五条 基金会设监事3~7名,选出其中1名作为监事长。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为5年,期满可以连任。
第六条 监事在任期满前,理事会或出资单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八条 监事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善意真诚地以基金会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维护出资人的利益;
(二)清正廉洁,谨慎勤勉,办事公道;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与经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基金会解除其职务。
第十条 基金会理事及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监事。基金会理事及管理人员的配偶、嫡系兄弟姐妹、子女、父母及其配偶不得担任监事。
第十一条 监事的职权
(一)监事有权检查基金会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会计账册和文件,并有权请求理事提供有关情况报告,基金会各部门应予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根据《中国海洋发展基金会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十二条 监事的义务
(一)监事应当保证基金会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二)监事不得利用其在基金会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基金会的财产;
(三)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理事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基金会的秘密;
(四)监事执行基金会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基金会利益,若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任期内监事不履行监事义务,理事会可依据基金会章程、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解除监事职务。
第十三条 监事行使监督权利的方式:
(一)向监事会报告;
(二)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对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监事会应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长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长召开临时监事会议,是否召开由监事长决定;但有两名以上(含两名)监事提出召开,则临时监事会议必须召开。
第十七条 召开监事会议,监事长应在会议召开10日以前将会议通知以书面、传真或电话方式通知全体监事。会议通知包括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时间等。
第十八条 监事会议议程由监事长确定,但监事长确定会议议程时应考虑其他监事的书面提议;监事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议程进行;对议程外的问题,只有在二名以上(含二名)监事同意列入议程,监事会采纳进行讨论并作出相关决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 监事长可根据情况决定监事会议采用现场或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基金会理事、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列席监事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纪要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纪要作为基金会档案由秘书处负责保存。
第二十三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基金会章程,致使基金会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基金会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监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纪要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经监事会决议同意,可以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其工作,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基金会承担。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认为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基金会章程或损害捐资人、员工利益时,可做出建议理事会复议的决议。理事会对监事会决议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可提请业务主管部门裁决。
第二十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理事会应召开理事会议而逾期未召开时,监事会可以决议要求理事会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基金会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但上述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时,监事会有权要求纠正。
第二十八条 监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为监事提供在基金会工作的必要费用,包括办公费、调研费、差旅费等。监事的工作费用列入基金会的行政管理费用。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海洋发展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中国海洋发展基金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经理事长办公会通过后生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2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