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发展基金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中国海洋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依法办事水平,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有效降低管理运作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法律顾问是由基金会聘请为基金会提供法律咨询,起草、审核、修正法律事务文书,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和诉讼、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法律顾问由基金会外聘法律专家、律师和法律事务人员组成。法律顾问应当在海洋领域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熟悉基金会业务,并在所从事的法学、律师、司法、仲裁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第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一般应通过律师事务所确定法律顾问的人选,并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候选人名单报理事长办公会审定。

第五条 基金会通过律师事务所聘请的法律顾问原则上应相对固定,如无特殊情况律师事务所不得随意变更。

第六条 基金会应当与法律顾问本人签订聘用合同或与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合作协议。聘用合同和合作协议应明确规定聘用期限、劳动报酬、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聘用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内容不得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七条 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是协助基金会依法管理、依法经营和依法办事。

(二)根据需要协助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协议、章程、声明、函件等法律事务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协助基金会处理有关纠纷、调解、仲裁、诉讼、执行等法律事务,参与重大案件、事件的研究讨论,代表基金会与相关部门交涉、发表声明。

(四)根据需要办理或协助办理有关非诉讼(仲裁)法律事务。

(五)指导和协助基金会各部门的法律事务工作,根据需要对基金会员工进行法律培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六)协助基金会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根据需要参加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的考察、论证、商务谈判、签约。接受委托,参与经济合同及商务谈判,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

(七)协助基金会策划、分析、判断法律事务,就基金会决策、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方案和建议。

(八)协助解决基金会债权、债务,并提供风险评估及解决方案。

(九)提供最新法律法规信息,并针对国家新颁布法律、修订法律,就基金会经营活动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出具建议或意见。

(十)接受基金会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第八条 法律顾问的权利:

(一)应邀参加有关会议,了解情况,独立发表法律意见(建议),不受任何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二获得基金会法律顾问职责所必备的政策、文件资料以及基本的物质条件和经费保障。

(三)要求有关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无保留地提供相关背景、技术、往来函件等资料。

(四)享有正常工作、获得政治荣誉、物质奖励等方面的权利。

(五)声明保留自己的不同意见、观点。

第九条 法律顾问办理法律事务所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代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根据事务的归属,由发生该事务的有关部门审查承办。

第十条 基金会各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文字或口头的方式随时(当面或电话)向法律顾问提出法律咨询要求,法律顾问提供的解答、咨询意见或法律信息仅供咨询人参考。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办理任何法律事务须在基金会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越权处理。法律顾问的任何审查意见均为参考意见,有关人员应当认真考虑,如认为不妥或不符合实际情况,可以不予采纳,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共同探讨。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应当遵守基金会工作纪律和相关保密规定,不得以基金会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本办法所定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十三条 对于诉讼、仲裁案件,如因受诉法院或案情等因素,需要另行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的,由法律顾问提出建议人选供相关负责人参考。

第十四条 公司法律顾问应每半年提交一份书面工作建议,每年年末提交一份全年工作总结。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中国海洋发展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