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海洋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信息公开行为,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披露是基金会的责任与义务。基金会尽力保障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方便、完整地查阅和获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基金会公开信息的原则是真实、完整、及时,最大限度地披露与基金会相关的信息。

第四条 基金会公开信息主要包括定期公开信息和即时公开信息。定期公开信息是基金会按照一定的时间、内容和格式,通过特定的渠道向社会发布信息,如年度工作报告、募捐活动信息、资助项目报告及审计报告等。

即时公开信息是基金会随时通过相关媒介,向社会发布基金会基本情况、项目实施、捐赠情况、机构重要事件等信息。

第五条 公开信息内容通过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基金会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以及基金会合作媒体等渠道发布。

第六条 基金会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以下基本信息: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本组织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七)按年度公开在本组织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八)本组织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基金会在以上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基金会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还应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结论;

(二)公开募捐情况,包括募捐程序、募捐方式和捐赠数额等;

(三)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四)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五)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六)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基金会在设立慈善项目时,应至少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和基金会网站上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并在慈善项目结束3个月内,公开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等信息。

项目实施周期超过6个月的,至少每3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第九条 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基本信息,并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还应当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

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基金会应当至少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和基金会网站上公开下列信息:

(一)募得款物情况;

(二)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三)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6个月的,至少每3个月公开一次前款第(一)、第(二)项所规定的信息。

第十条 重大事件捐助信息,应在收到捐赠后的72小时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或按有关重大事件处置部门要求的时限和要求公开。日常性捐助信息,在基金会收到捐赠后的3个工作日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对于银行汇款等方式的捐款信息,应当在结账后及时核对和公开,不能满足上述公开时限的应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基金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将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其审计结论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和基金会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基金会在发生下列情形后30日内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和基金会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重大资产变动;

(二)重大投资;

(三)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第十三条 基金会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和基金会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十四条 基金会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基金会不得公开。

第十六条 秘书长为基金会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由秘书长作为新闻发言人进行公布。

第十七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信息公开内容的编制、整理、确认、公布。秘书处应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并及时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改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