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海洋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信息公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公开是基金会应依法履行的责任与义务,基金会须真实、完整、及时地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第三条 基金会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的信息平台公开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基金会在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其他渠道公开信息应与在民政部门统一的信息平台发布的信息一致。

第四条 基金会应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基金会应公开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基金会应公开的基本信息内容包括: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本组织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七)按年度公开在本组织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八)本组织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基金会在以上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开。上述信息有重大变更的,基金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基金会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在民政部统一信息平台提交和公开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条 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并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还应当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

基金会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募捐信息。

第八条  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基金会应当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下列信息:

(一)募得款物情况;

(二)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三)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6个月的,至少每3个月公开一次前款第(一)、第(二)项所规定的信息。

第九条  基金会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基金会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基金会在设立慈善项目时,应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为慈善项目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还应当公开相关募捐活动的名称。

慈善项目由慈善信托支持的,还应当公开相关慈善信托的名称。

第十一条  慈善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应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公开: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等信息。

项目实施周期超过6个月的,至少每3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二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公布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应当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公益资助项目完成后,应当公布有关的资金使用情况。事后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同时公布评估结果。

第十三条  基金会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基金会发生下列情形后30日内,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重大资产变动;

(二)重大投资;

(三)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第十五条 基金会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十六条  基金会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第十七条  基金会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基金会不得公开。

第十九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信息公开内容的编制、整理、确认、公布。基金会秘书长为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中国海洋发展基金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理事长办公会通过后生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2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