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海洋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国、出境活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外事管理办法和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国(境)考察、访问、谈判、参加国际会议和国外培训等活动。基金会工作人员出国应持中国公民普通护照并获得出访国的签证(免予签证的除外)。
第三条 出国(境)团组应加强管理,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坚持需求性与必要性相结合、可行性与实效性相结合,遵循按需派出、注重实效、控制规模、精简节约的管理要求。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基金会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在出国(境)工作中进行分工。
办公室:负责外事涉密审查管理和出国(境)人员护照、签证的办理以及出访材料的归档、日常保管等工作。
财务部门:负责外事经费预算的审核,经费支出的控制和外事开支报销审核的管理工作。
各部门:是承担外事和国际合作任务的主体,负责外事任务的具体实施,组织开展有效的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 出国(境)团组应严格按照工作需要和对外合作关系情况务实安排。出国(境)参加各类活动不得有请必到。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严禁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
第六条 出访邀请单位应业务对口,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不得无故接受海外华人华侨个人邀请。
第七条 出国(境)团组人员总数不宜过多,一般应控制在6人以内。应根据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在外停留时间一般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出访2国一般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一般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出访2国一般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一般不超过6天。
出席国际会议、磋商性谈判、大型招商活动和开展国际项目及培训团组的,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应根据任务需要和人员身份从严控制,不得片面追求规模和排场或借机安排与出访任务无关的人员出国。
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或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一般不得随意延长在国(境)外的逗留时间。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基金会理事长批准同意。
第八条 各部门拟定出团组和人员后,应于派出2个月前向基金会秘书长提出出国(境)计划和相关材料(临时紧急任务出国的除外)。出国(境)计划必须写明以下内容:出访任务、出访国家、出访时间、天数、团组人员名单身份及团组中所承担的任务、经费来源、在外活动具体日程安排等。
出国(境)计划经基金会秘书长审核后提交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经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在内部公开栏进行公示。
出国(境)计划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
第九条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基金会领导批准。
第十条 出访团组回国(境)后,应在两周之内向基金会领导提交书面出访总结报告。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费用标准统一按照财政部颁布的标准执行。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十二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尽量优先选择由中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由财务部门通过市场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购买往返机票。
(三)出国购买机票,须经基金会领导审批同意。机票款由财务部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财务部门应当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四)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一般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五)副理事长及以上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副秘书长及以上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六)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十三条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副理事长及以上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秘书长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基金会领导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十四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第十五条 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当事先报经基金会领导批准后,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六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差旅费用报销单。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人数、天数、路线、公务活动情况、经费预算等进行核销,不得核报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
第五章 外事纪律
第十七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在涉外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忠于祖国、坚持原则、执行政策、站稳立场、遵纪守法”的原则,自觉维护国家利益、民族尊严及基金会对外形象。
第十八条 出访必须按批准方案行事,不得绕道,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随意延长境外停留时间。
第十九条 出国执行公务期间,要按照国家外事有关规定办事,不得擅自向外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对商定的公务活动要精心准备、周密安排,不得应付敷衍甚至随意取消,对达成的协议和作出的承诺要言而有信、抓好落实。出访团组应客随主便,礼宾应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尊重对方安排,不得提出过高要求。
第二十条 出访人员应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出访时不得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载体;
(二)不得暴露不宜公开的身份和任务;
(三)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场合谈及保密事项;
(四)在境外不擅自参加不明底细机构邀请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基金会的秘密。
第二十一条 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二十二条 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基金会领导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第二十三条 参加外单位组团的,在取得签证后须将出访的准确日期和行程安排报告基金会领导。
第二十四条 出访人员要严守外事纪律,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严禁出入赌博、色情等非法场所,自觉维护国家和基金会形象。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出国(境)期间擅自行动、从事与出访任务无关活动、泄露国家或基金会的秘密、发表损害国家或基金会形象和利益行为的团组和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将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公务出访或境外活动结束后两周内未完成总结报告工作,且经催办仍不完成上述工作的团组(人员),将给子通报批评,并在三年内取消有关人员的公务出访和境外活动资格。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中国海洋发展基金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