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发展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海洋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固定资产的管理,规范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调拨、保管、出租以及闲置和报废清理等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基金会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50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批量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已超过规定标准,但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的建账、核算工作,按固定资产的类别进行核算,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分类账、明细账。

综合部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领用、清查盘点、保管、维修、处置等工作,并设置固定资产台账。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使用、保管和维护,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包括基金会各部门以及各专项基金部门。

财务部的固定资产明细账应与综合部的固定资产台账相符。

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等均须办理会计手续。

第四条 各部门需要购置固定资产时,应首先向综合部提出申请,并注明申购物品的用途、品种、数量、规格、单价和总金额。综合部根据申请部门的资产配置情况及单位资产库存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如确需购买,综合部将购置申请及处理意见提交财务部审核。财务部根据经费使用情况提出采购意见报秘书长审批同意后,由综合部进行采购。

第五条 1万50万元的固定资产采购需三家比价,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采购需公开招标。执行国家财政预算项目的,应严格遵守财政部采购要求进行采购。如属于捐赠人要求购买的固定资产,则按照有关协议要求办理。

第六条 基金会添置的固定资产,由综合部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会同供应商对资产进行查验,查验合格后办理入库手续,在实物上贴好标签,并填写固定资产登记卡,与资产使用部门办理资产领用手续,将资产入库单、购置发票交至财务部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

第七条 固定资产应妥善管理,丢失或使用不善造成损失,应追究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

第八条 接收捐赠固定资产时,经手人应持捐赠协议及相关价值确认发票等有效票据到综合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综合部负责人根据固定资产价值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九条 财务部根据经手人交来的捐赠协议、相关价值证明发票等有效票据以及综合部的《固定资产验收单》,按照类别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

第十条 对于调拨、转让的固定资产,由申请调拨及转让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财务部及综合部会签后报基金会秘书长审批。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同意的,综合部负责资产的后续调拨、转让手续的办理,并将有关批示文件及出库单、资产接收单等交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转赠的固定资产,由相关部门或综合部根据转赠要求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经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同意后,与接受转赠的单位办理转赠接收手续。必要时,可印发资产转赠文件,将资产出库单及接收单交财务部。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折旧要求:

1)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房屋及建筑物30年、交通运输工具10年、通用设备5年。

2)固定资产的残值率为5%。固定资产提完折旧还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提足折旧。

3)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基金会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平均。

第十三条 对于报损的固定资产,由资产保管人向综合部提出报损申请,填写维修单,同时联系相关厂家进行维修。如无法修复,按报废资产的手续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报废的固定资产,由资产保管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综合部进行查验,确属无法使用或维修费用高于资产成本无维修意义的,由综合部会签报废意见,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予以报废;后续处理费用及报废申请一并交由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对于配置较低或其它客观原因不宜使用的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由综合部提出申请,按报废资产的手续处理。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必须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综合部与财务部共同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根据固定资产盘点表,与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台账逐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七条 本规定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属中国海洋发展基金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