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国海洋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人员出差效能,规范出差审批及差旅费报销程序,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人员差旅费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工作人员及项目聘用人员外出公务或参加学习培训、会议、调研等公务出差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出差人员须按照“高效、经济、安全、便捷”原则选择交通工具、路线和时间,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第二章 费用构成
第四条 长途交通费指乘坐飞机、轮船、火车、长途汽车的费用。出差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见附件1),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五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标准的50%交纳;没有交纳费用的,不得报销费用。
第六条 住宿费指异地出差因过夜住宿发生的费用,出差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级别标准(见附件2)住宿。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出差期间的住宿费、会务费等按会议通知的标准凭据报销;不统一安排食宿的,按照国家规定出差标准给予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出差人员餐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100元(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包干使用。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天按早餐20元、午餐40元、晚餐40元交纳。
第八条 出差期间公务发生的传真、邮寄、托运费等费用凭据报销。
第三章 出差审批
第九条 各部门应根据任务情况合理安排出差人员,填写《出差审批单》,明确出差事由、出差地点、路线和时间等相关事宜,并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出差。驻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出差由理事长审批。
第十条 出差应统一办理出差审批表等相关手续:不同部门员工共同出差,由牵头部门指定人员统一办理;同一部门多位员工共同出差,由该部门指定人员统一办理;领导出差由对应任务部门人员办理。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凭批准的《出差审批单》,由财务部门统一办理预订票事宜(包括办理机票改签)。
第十二条 出差前如需预借出差费用,由出差人员依据《出差审批单》填写借款单,经主管财务的副秘书长审批后交财务部门办理借款。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出差审批单》的出差路线和行程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出差路线和延误行程。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路线和延长出差时间,须事先向秘书长汇报,经同意后方可改变,事后要补办出差调整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参加会议的严格按照会议时间安排往返;调研的事前须提交调研的具体行程安排、说明调研目的和事项,调研结束后及时出具调研报告。
第四章 结算报销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及时办理报销,一般出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销出差费用,逾期未报者,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报销。
第十六条出差费用应一事一报。出差人员根据《出差审批单》的出差计划和实际发生费用的正规票据填写差旅费用报销单,办理出差费用报销,不允许以非出差期间发生的费用票据或非正规票据违反规定虚列支出、虚报差旅费,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受理。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出差期间改变路线和延长出差时间的,报销时需另附审批情况说明,否则,由出差人自行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十八条 基金会兼职领导报销标准按原有的级别待遇;基金会专职副秘书长及以上正式人员报销标准按司局级待遇,基金会其他正式人员报销标准按所在岗位等级待遇;借调人员报销标准参照本人原单位的级别待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办公室(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理事长办公会通过后生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25年7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