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发展基金会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海洋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档案管理,实现档案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国海洋发展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档案的形成和载体的不同,将档案分为文书档案、业务档案、财务档案、基建档案、人事档案、声像(图片)档案、荣誉实物档案等。

第三条 基金会档案工作实行二级管理,综合部统筹基金会档案资料的一级管理;各部门档案管理员负责本部门日常档案资料的二级管理。

第四条 综合部档案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基金会档案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并负责监督、指导和检查各部门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基金会各类档案、文件资料的统一收集、整理、分类、保管、调阅、统计、鉴定和移交等工作;

(三)对二级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每年对二级档案管理至少进行一次检查验收;

(四)定期组织各部门档案管理员参加档案管理业务培训。

第五条 各部门档案管理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配合综合部完成基金会档案管理工作;

(二)认真细致地做好本部门日常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分类、立卷、使用、上交等工作,并定期交由综合部统一归档处理;

(三)定期接受综合部组织的档案管理业务培训。

第六条 机构变动或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由原管理人员编制档案移交清册,将全部案卷逐一点交,接管人员逐一接收。

第七条 基金会各部门设存放档案的专门库房或地点,各部门应根据档案保存数量,专门设置存放档案的箱柜,并采取防火、防潮、防盗、防虫等安全措施。

第八条 档案管理员应定期对保管的档案进行整理、鉴定,及时对应保存的破损、变质的档案进行修补、复制。

第九条 档案管理员要科学地对档案资料进行登记、分类,编制分类目录,并根据需要编制专题目录,完善检索工具,以便于查找。

第十条 库存档案必须图物相符、账物相符。

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所管理的档案资料,了解利用者的需求,掌握利用规律。

第十二条 根据有关规定及基金会实际情况,档案管理员要合理确定档案保存期限,每年年终据此进行整理、剔除。

第十三条 经确定需销毁的档案,由档案管理员编造销毁清册,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销毁。销毁的档案清单由档案管理员永久保存。

第十四条 基金会档案属于内部文件,未经许可不得外借、外传。外单位人员未经基金会批准不得借阅。

第十五条 借阅档案资料,须填写《档案借阅申请单》,经档案保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登记借阅。阅档必须在指定的阅览室,不得携带外出。需要借出档案的,须经档案保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十六条 借出档案时,应在借出的档案位置上,放置代替卡,标明卷号、借阅时间、借阅单位或借阅人,以便查阅和催还。

第十七条 借出档案材料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周,必要时可以续借。过期由档案管理员催还。需要长期借出的,须经档案室负责人批准。

第十八条 借阅档案资料者必须妥善保管档案资料,不得任意转借、复印、损污文件,归还时应保证档案材料完整无损,否则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九条 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要有保密意识,严守基金会秘密,做到不失密、泄密。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工作人员不得将自己保管的档案私自带出或转借他人,重要的档案应在保密范围内借阅。

第二十一条 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档案安全保密制度,做好档案流失的防止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属中国海洋发展基金会。